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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申请请求事项既有终局的又有非终局如何裁决

2010-02-01 17:43:08 来源:李宇东


关于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申请请求事项既有终局的又有非终局如何裁决

关于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申请请求事项既有终局的又有非终局如何裁决的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者不懂法律或委托的律师未进行仔细分析,故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请求事项比较笼统,有的请求事项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而有的请求事项不属一裁终局的范畴。对此类问题,《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解释予以明确。各地区劳动仲裁委的做法存有较大差异。一般情况下,有二种情形:一是受理,二是不受理。受理后的做法也有二种,一种是只制作一份裁定书,另一种是分开进行裁决并制作两份裁定书,一份裁决书是终局的,而另一份裁定书是非终局的。对于不受理的理由是申请请求不符合劳动仲裁立案规定,根据是《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表述是列举式的,其中只有二项是一裁终决的,属于一裁终决的二项可以合并申请,但不能与非一裁终决的项目合并请求。否则严重影响仲裁的审理程序,也造成仲裁裁决不好制作,权利告之也不好表述,容易剥夺当事人的权利,不能正确实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中确定的一裁终决制度。而且申请人一个申请书如果要受理,仲裁委员会怎能立二个不同的案号呢?如果只立一个案,裁定书部分内容生效而另一部分却未产生法律效力,容易造成形式逻辑上的矛盾。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将终局事项与非终局事项一并起诉,法院也不能剥夺了用人单位对非终局事项的诉权,否则对用人单位明显是不公平的。对法院也是一个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认为应当在立案受理时认真进行审查,发现劳动者申请请求事项既有终局的又有非终局的,应当告之分案申请,可以合并审理,分别裁决,这样可以解决后面所引起的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以及理论上的争论。这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立案的规定,也能够正确实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中确定的一裁终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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